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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小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立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