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則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本件
聲請人以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費用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欠費管理明細、催繳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及系爭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惟其未提出相對人座落於聲請人大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規約或會議紀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為
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聲請人亦未釋明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綜上,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