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毓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地球村美日韓台北站前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地球村美日韓台北站前校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就本件主張之事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