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華
傅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
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經查,雖第三人王雲臺轉讓債權予聲請人,然本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支付命令案,有裁判書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就上開金額,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上說明,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