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家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77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聲請人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專戶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除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薪資(即前開新臺幣549,774元債權部分)外,另請求「債務人應提繳新臺幣14,210元至債權人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惟此部分係請求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非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於債權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非屬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之標的,故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