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和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