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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因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模糊不清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