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廣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蔡青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7日聲請支付命令狀之當事人欄位中相對人是否為為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依聲請人所釋明之租賃契約影本中乙方為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如是請確認並更正。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90,528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