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智翔(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黃」智翔與本院系統查詢不同,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