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沛宸(原名謝瑞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本金總金額係新臺幣385977元?抑或新臺幣387977元?請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85977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更正聲請狀及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