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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淑媛、陳聖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更正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為如對債務人張淑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聖龍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