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靜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均算至清償日止?即「…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