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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順日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懋綠能有限公司、駿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荷懋綠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駿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敘明承攬契約是發生在聲請人與荷懋綠能有限公司,或駿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並請提供釋明文件(如有相對人簽章之契約書)。
四、敘明荷懋綠能有限公司與駿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關係(如誰委任誰?誰向誰借牌?),並請提供釋明文件。
五、有關在通訊軟體提及催款部分,因本院無法辨識對話者身分(阿生是誰?),故對話內容必須提及相對人、承攬工程名稱、承攬報酬金額等,才能就此審核,須再請提供有關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