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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觀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婉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名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與債權人成立訂定交通車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發票、單據等,其上需有相對人之簽章或其他可資識別為相對人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