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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葳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蕭立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各筆債權餘額之釋明資料(如帳務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