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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孟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RA0000000之支票正本或影本,及其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查聲請狀並未附有上開支票之正本及影本,且退票理由單影本模糊不能辨識,故有重新提出證物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