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03,200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詳列資遣費計算式,並敘明是否利用勞動部系統試算。就積欠資遣費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之釋明不足,仍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三、請提出已寄出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