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士竣即酒窩國際餐飲實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翁士竣即酒窩國際餐飲實業為相對人?抑以WOW酒窩義式餐酒館為相對人?如為前者,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提供其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聲請狀所附之收付明細表,其上方所載之收付人員為WOW酒窩義式餐酒館,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