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寬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蔡政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並陳報相對人究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寬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政昇」抑或「相對人即債務人寬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政昇」?若為前者應針對法定代理人蔡政昇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