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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石、張陳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更正表格,表格名稱應註明為「附表」及應增列表格當事人欄位中債務人為「張石、張陳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