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懋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輊翔
涂芳瑜
沈韶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22,8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又經聲請人查報相對人並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亦未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章程及股東會議事錄影本等為憑,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以相對人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之補正裁定中雖將「全體董事」誤載為「全體股東」,惟此對於本院依法審核並認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尚無妨礙,另查相對人之董事為徐輊翔、涂芳瑜、沈韶穜三人,爰將上開三人列為相對人於本件督促程序之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