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翔立
王俊智
王文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奇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據聲請人提出兩造合建契約,相對人應為「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陳奇全」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相對人僅為「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更正聲請狀。
三、本件請求標的第一項,其中請求金額新臺幣12,748,708元計算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再具狀更正。
四、請陳明請求利率為何。(須為具體特定數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