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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文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934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0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662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