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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77元,及其中新臺幣6,898元,自民國9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42元,及其中新臺幣1,442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67元,及其中新臺幣3,567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