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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詩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東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聲請人委任案外人鄭忠政及皓克科技有限公司匯款之相關「委任」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