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樂台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正評律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提出之契約書,積欠聲請人借款者應為案外人周典逸,聲請人應將相對人名稱改為「楊正評律師(即周典逸之遺產管理人)」。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需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周典逸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