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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肅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博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確認並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博如」?
四、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應具狀更正。
五、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42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六、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