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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芸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