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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89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279元,及其中新臺幣79,175元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0,822元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