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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2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惠(即周義峯之繼承人)、周柏宏(即周義峯之繼承人)、周俐君(即周義峯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是否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義峯遺產範圍內清償?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