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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羅家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羅家慈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來文敘明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背書轉讓之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