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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緒乙律師(即被繼承人鄭富仁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富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5,28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富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富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60,90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富仁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