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清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怡柔
何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61,705元,及自民國 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8,685元,及其中新臺幣802,700元,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255,985元,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