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鄭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07,2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7,207元
許鄭美玉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26日止
年息2.85%
001
新臺幣1,207,207元
許鄭美玉
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600,000元
許鄭美玉
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
年息3.34%
002
新臺幣14,600,000元
許鄭美玉
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0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3.34%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40萬元整,借期起於111年09月26日至131年09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4%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二、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1,46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1年09月26日起至118年09月26日,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63%機動計付。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綜上,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3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911號及回執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15,807,20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訴訟費用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