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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兔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梓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提拉有限公司、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阿提拉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敘明聲請人與阿提拉有限公司簽署之「數位服務委刊單」內載明總合約費用是否為新臺幣2,177,280元?
四、聲請人開立之統一發票(MT00000000、MT00000000)內所載金額,為何高於數位服務委刊單內總合約費用?
五、相對人阿提拉有限公司與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間負連帶清償責任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