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俞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派兒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北派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非本國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請提出清晰之對話截圖。
三、承上,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通訊對象人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