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良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8,8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