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居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80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9,024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