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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于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宏國際有限公司、賴宏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誤載相對人「澤宏國際有限公司」為「宏澤國際有限公司」,應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項之真意,是否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