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不言美器藝術平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列還款協議第一條欠款總額新臺幣為1,415,202之計算式(並說明第一條第3點兩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624,000元及21,048元之款項的名目為何,應該甲方給付予乙方,或是乙方給付予甲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