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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祥  
代  理  人  王品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4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4,079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規定。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王柏元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有一般金流合約書,並以相對人王柏元為連帶保證人,因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違約遭萬事達國際組織裁罰,致聲請人受銀行要求繳納罰鍰,且陸續有爭議款及退刷未匯回之款項,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六、查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已解散,故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查報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並於115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曾於115年1月29日陳報請求准予展延補正期限,復於115年2月12日再次陳報表示已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等資料,惟查聲請人其後即無再提出補正狀或陳報狀,迄今仍未提出前開資料以為補正。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尚難謂已盡釋明之責,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債權人對第五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