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01,404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5日聲請狀之聲證2統一發票金額為201,401元,與請求金額不符,故有陳報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