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國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石金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聖石金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邱嬿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約已通知請求相對人購回之釋明資料。
三、以114年1月13日該日計算黃金存摺牌價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