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
悅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孟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成
蔡辰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98,153元,及自民國
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57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