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清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清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45年6月29日)之「輔助人邱王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相對人邱清湶於100年9月6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