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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圓濎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確認並陳報就以圓濎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圓濎有限公司、吳秉杰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釋明對相對人吳秉杰請求原因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具狀陳報具有聲請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