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錸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鑫錸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就本件主張之事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發票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查本件聲請狀未附有證一之保全契約書影本,故有補正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