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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泰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或更正請求利率,如為年利率16%,應陳明請求年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查聲請狀請求利率記載為年利率百分之16%,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