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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9,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517萬元整、1098萬元整及500萬元整(活期融資),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18日起至130年1月18日止、105年1月18日起至125年1月18日止及一年期(屆期時依原借款期間自動轉期乙次,其後再屆期時,亦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年利率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及活期融資依年利率3.4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77%,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4年11月18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5,939,7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