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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羿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羿雯之「輔助人」謝貞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相對人陳羿雯於110年3月18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由謝貞如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